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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就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文件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7-10-10  点击数:

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有关情况

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以下简称《通知》)。近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文件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问为什么要出台《通知》?

答:《通知》定位于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形势下,对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保障义务教育发展作出部署。

一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意义重大。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均衡性的特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国民素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奠基性工程,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大意义,事关千家万户,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二是义务教育巩固提高面临严峻挑战。2011年全面实现“两基”目标以来,各地巩固“普九”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持续提高。我国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已经超过世界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2015年全国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3%,如期实现了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中期目标,2016年达到93.4%。但少数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岛地区仍不同程度存在失学辍学现象,实现国家确定的到2020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的目标面临严峻挑战。同时,一些地方对控辍保学工作重视不够、部门职责不清、工作机制不完善、解决辍学问题针对性不强,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大对乡村特别是老少边穷等地区义务教育扶持力度,让贫困地区的孩子们都有机会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李克强总理指出,失学辍学现象影响家庭摆脱贫困,影响国家民族的发展未来,要求下大功夫抓好控辍保学工作。刘延东副总理多次就控辍保学工作作出批示、提出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问题,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通知》。先后经国家教改领导小组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7月28日,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

二、请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突破性的政策举措?

答:《通知》主要依据义务教育法、教育规划纲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有关规定和要求,聚焦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建设,针对学生辍学的主要原因,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即“三避免、一落实”:

一是避免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辍学。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帮扶力度,丰富教学内容,改革教育方式和评价方式,提高学校吸引力,让孩子们从小愿意上学。结合实际,在普通初中开设职业技术课程,组织普通初中学生到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选修职业教育专业课程,提供多种成才渠道,使他们升学有基础、就业有能力。

二是避免因贫失学辍学。把控辍保学工作作为脱贫攻坚的硬任务,压实工作责任。聚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把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脱贫攻坚重点对象,坚持优先帮扶、精准扶贫。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制订扶贫方案,统筹各类扶贫、惠民政策,确保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全面落实教育扶贫和资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对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

三是避免因上学远上学难而辍学。优化学校布局,规范乡村小规模学校撤并程序,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在人少路远、交通不便的地方适当保留或设置必要的教学点。因地制宜通过增加寄宿床位、增加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提供校车服务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农村学生上学远和寄宿学生家校往返交通问题。用信息化手段使农村获得更多优质教育资源。

四是落实政府及社会各方控辍保学责任。政府要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对父母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少儿入学的,政府要责令改正。学校要建立和完善辍学学生劝返复学、登记与书面报告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做好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

《通知》有一些突破性政策举措:一是健全了控辍保学的工作机制,提出完善行政督促复学机制、建立义务教育入学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二是明确了政府、社会、家庭、学校各方在控辍保学工作中责任;三是提出了以学生为中心的“精准化”帮扶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因家、因人施策;四是重点强调了各级政府要调整优化财政支持结构,优先发展、优先保障义务教育。

三、省级人民政府在控辍保学中应承担什么职责?

答: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和《通知》精神,省级人民政府至少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全面负责区域内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突出重点地区,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义务教育各项工作,实现控辍保学目标。

二是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考核体系,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把控辍保学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控辍保学约谈制度和通报制度,实行控辍保学督导检查结果公告、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加强对辍学高发县(市、区)的工作指导。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进一步摸清学生辍学情况、制定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因地、因家、因人施策,排查政策措施空白点和工作盲点,把控辍保学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四、县级人民政府在控辍保学中应承担什么职责?

答:县级人民政府要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应至少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县域统筹,综合施策,完善细化《通知》中提出的提高质量控辍、落实扶贫控辍、强化保障控辍等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实现国家、省级规定的义务教育巩固率目标,不断减少学生辍学现象。

二是建立机制,包括完善行政督促复学机制、建立义务教育入学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和目标责任制等。做好任务分工,明确县级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工商等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

三是督促落实,真正把控辍保学的各项政策落实到每个家庭每个学生身上。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县域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要求,主动作为,积极推动,切实做好控辍保学相关工作。

五、学校和教师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职责?

答:根据《通知》、《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等文件要求,学校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是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辍学学生标注登记工作,并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

二是建立和完善辍学学生劝返复学、登记与书面报告制度,对学生辍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加强家校联系,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

三是提高教育质量控辍。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的课程,合理安排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四是依法落实教育资助等有利于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政策。

六、请问家长在控辍保学中有什么样的责任?

答:《通知》强调,落实家长责任,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文件印发后,怎样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答:一是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考核体系,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和巩固水平开展专项督导。对义务教育辍学高发、年辍学率超过控制线的县(市、区),不得评估认定为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切实加强对辍学高发县(市、区)的工作指导,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二是建立控辍保学约谈制度和通报制度,实行控辍保学督导检查结果公告、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控辍保学工作不力的,按照义务教育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追责。

三是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营造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

四是教育部将研究制订相关文件,推动进一步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增强学校吸引力。利用新学期开学契机,部署集中开展督查检查,做好劝返复学工作,推动各地把控辍保学的各项机制建起来。在各省普遍建立控辍保学督查区,选取易发生辍学的地市或县市进行专项治理。召开相关推进会议,总结交流各地经验,推广一些地方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切实将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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